为了确保本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将实验室意外安全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,根据我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预案。
第一条 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院性和重大突发事件。
第二条 所有实验教师及实验室负责人应常备学校领导、学院领导、相关处室负责人等通讯方式,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上报和保持通讯联系。
第三条 所有实验教师及实验室负责人能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使用。
第四条 实验室周边应常备消防器材,实验室相关人员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操作规范,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。
第五条 实验室及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标志。电源总开关应有明显的标志,并确保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能了解具体安装地点。
第六条 实验室应急处置原则:
(1)首先保护实验室人员人身和生命安全,其次保护或保全学术资料,在保障上述两者的前提下保护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。
(2)一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,应紧急撤离人员,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,防止危害扩大蔓延,发现人应及时将事件报告实验室责任人或应急小组,由应急小组启动后续应急处置预案。
(3)事故发生后,要及时查明原因、总结经验、吸取教训、消除隐患。
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,相关人员应立即进入紧急响应规程。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,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或报警,同时组织紧急救援工作。如事态严重,有必要疏散人员的,应及时疏散人员至安全地点;造成人员伤害的,应迅速抢救伤员。事态稳定后,应及时保护现场。
第八条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。当发生火灾时,如火势较小,立即使用消防器材灭火;如火势较大,已无法控制,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通知所有人员紧急疏散,有条件切断电源的,立即切断电源。如有人员受伤,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。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,实验室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清点人数,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位置。
第九条 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;当发触电事故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,如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,应立即组织抢救,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条 对于安全事故现场,在事实尚未清楚之前,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保护,本院予以配合,直至解除保护状态。事故现场保护状态的解除,由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决定。
第十一条 处于保护状态的事故现场,暂停使用,进入现场须经学校保卫处许可。
第十二条 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,经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,终止应急状态。
第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,相关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、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、统计、记录工作。
第十四条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,认真总结经验教训,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。
第十五条 通信保障。当事故发生时,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,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,并作好记录。
第十六条 技术保障。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,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,防范意识,强化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。
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,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本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